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須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 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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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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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目前主要有5種立遺囑的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遺囑人主要為以下5種選1種立遺囑,律師將分別細述各別特殊之處並附上立遺囑
公證方式就是將遺囑全文寫下,可複寫但不可影印或打字方式,全部需共三份,一份於公證後由公證處存卷留存,一份送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留存,一份由遺囑人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