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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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如何申報 - 113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TWD 120.55

【懶人包】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試算、申報、新舊制計算!

2.出售時之契稅單影本 · 3.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 4.買賣時支付價金收據及資金流向證明 · 5.買賣所有權狀影本或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訂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五計算。 (2)新北市:. ①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 5 頁

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豪宅認定標準

若出售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地產,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出售舊制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出售舊制房屋,則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於113年5月 

訂定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 

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法令介紹

(1)因其買的時候契約書已經不存在了,故以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之35%計算。 (2)點選所得資料→所得總類→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無法證明取得成本者適用) 

1140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為何?

①桃園區及中壢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3%計算。 ②龜山區、蘆竹區及八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2%計算。 ③平鎮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計算。 ④大園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