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 非訟事件法ptt - 非訟事件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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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2025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法院之裁定有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或忍受一定行為之義務者,經命其履行而不履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命其履行及按次 

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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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新論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原本係楚河漢界,各自適用不同法理,以實現其不同之立法目的。因而在傳統程序法理二元論之思維下,對於非訟事件法之學習或運用,困難度較低。

非訟事件法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

實用非訟事件法(14版)

非訟事件乃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之權益,干預私權關係之創設、變更、消滅而為必要之預防,以免日後發生危害者。非訟事件不限於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範圍,因非訟事件涵蓋範圍甚廣, 

非訟事件訴訟化之事件類型與法理適用

訴訟法理包括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以判決為之,及判決具既判力等;非訟法理則為職權主義、職權探知主義。 以裁定為之,及裁定不具既判力等。